一、参评对象:
2016届(2012级)全体毕业生
二、参评时间:
2015-2016学年(即2015年9月至今)
三、评选要求:
学院应成立以学院领导为主、辅导员、班主任为辅的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依照学校资助中心工作安排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切实进行好毕业生综合测评工作,履行好监督与指导的工作职责。毕业生年级共8个班,各班应严格按照毕业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成立综合测评小组(5人或7人),认真组织班内奖学金评选工作,严禁班内出现将奖励经费进行拆分、甚至均分的现象,杜绝将奖励经费作为毕业生活动、会餐等开支,一经发现,将进行严肃处理。
四、评选办法:
1. 以大四学年专业选修课的均分为基础分;
2. 就业:
包括考研、灵活就业、汉语教师志愿者、自主创业等)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者,加5分;
3. 大四学年内获奖、过级或取得相应资格证者,依照以下条件加分:
(1)凡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班长、优秀学习委员、 学生工作积极分子等,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5分,市(州)级加4分,校级加3分,院级加2分,加分有效期为受奖励后的下一次测评,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2)凡被评为优秀学生、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实习生、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社会实践队员等,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5分,市(州)级加4分,校级加3分,院级加2分,加分有效期为受奖励后的下一次测评,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3)校级优秀学生记者、优秀通讯员以及优秀播音员、优秀主持人、优秀图书管理员加3分,校发聘书加1分;院级优秀主持人加2分。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4)测评学年内,受校及其职能部门通报表扬者,每次加2分,受院通报表扬者,每次加1分。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6分。
(5)测评学年内,发现并成功地制止破坏公物、偷盗国家或分人财物者,每次加5分;敢于制止或检举揭发酗酒、闹事、打麻将等严重违纪行为者,每次加1分。
(6)在校内各类非学术活动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校级一等加5分,院级一等加4分,依次递减1分,校级优胜奖加2分,院级加1分;(如元旦晚会、迎新晚会,女生形象大赛等)。
(7)相关考证过级的加分规则列表(专业过级、省计算机一级、普通话二乙必须是一次性过级才可以加分,其它过级只要通过就可以加分,不设时限):
英语 |
专业四级 |
大学英语六级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2 |
4 |
3 |
2 |
日语 |
专业四级 |
大学英语 |
日语能力测试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4级 |
6级 |
2级 |
1级 |
4 |
3 |
2 |
2 |
4 |
2 |
4 |
计算机 |
|
一级 |
二级 |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国家 |
4 |
3 |
2 |
6 |
5 |
4 |
省 |
3 |
2 |
1 |
4 |
3 |
2 |
普通话 |
|
二乙 |
二甲 |
一乙 |
师范 |
1 |
2 |
4 |
非师范 |
2 |
4 |
6 |
(8)测评学年内,在正式出版的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国家级加7分,省级加5分,市级加3分,校级300字以上文章加2分(通讯稿加0.5分),院级加1分(通讯稿加0.5分),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9)测评学年内考试课单科成绩满分者加2分,考查课单科成绩满分者加1分。
(10)测评学年内,获得国家承认的与专业有关的技能证书者(如翻译证、口译证等)每取得一项加4分(以取得证书为准)。获得国家承认的与专业无关的技能证书者(如厨师证、驾驶证等)每取得一项加2分(以取得证书为准)。参加全国自学考试或高校自考,每通过一科加2分。
(11)参加各项活动(竞赛)获奖加分原则:
A.凡获国家级科研论文奖、文学艺术创作奖、编译成果奖或专利者,加24分,省级的加12分,校级的加6分。
B.出版专著5万字以上作品加20分,每增加1万字加25分。
C.参加国家级竞赛活动获一、二、三等奖者,一等加24分,依次递减3分,优胜奖加12分;参加省级获一、二、三等奖者,一等加12分,依次递减3分,优胜奖加4分;市级参照校级标准加分。
D.在校内各类学术活动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校级一等加5分,院级一等加4分,依次递减一分,校级优胜奖加2分,院级加1分;(如征文比赛,知识抢答赛等)。
E.获得各级各类立项加分原则:
(1)凡主持立项者,国家级加8分,省级加6分,校级加4分。
(2)凡参与立项者,国家级加6分,省级加4分,校级加2分。
4.测评学年内,有下列行为者,计扣罚分。
(1) 不按时完成作业、实验报告者,每次减1分。
(2) 补考一门者,可参加综合测评,智育扣10分。
(3) 测评学期内,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游行示威及张贴、传播反动传单和贴大小字报攻击组织和他人者,视情节扣20分以上。
(4) 测评学期内,受院通报批评者一次扣1分,校通报批评者扣2 分,受警告处分者扣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10分,受记过处分者扣15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20分。
(5) 宿舍内有违规用电,饲养宠物者,每发现一次,当事人扣2分。
(6) 测评学期内,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党团组织生活会、公益劳动等集体活动,每次减1分。(迟到或早退者2次记一次旷会)。
5.测评学年内,遵守(违反)学院有关规定,按以下条例加减分:
(1) 测评学年内,每生每学期至少参加学院安排的各类讲座两次(含学术讲座、 公益讲座等),小于两次者,每减少一次综合测评总分扣1分,高于两次者(不包含两次),每增加一次综合测评总分加0.5分。
(2)测评学年内,不按时参加班团会者,每次扣综合测评总分1分。
(3)测评学年内,不按时参加早读者(以学院老师抽查结果为准),每次扣综合测评总分0.5分。
(4)测评学年内,无故旷课者,每次扣综合测评总分2分(此条例从2015年7月6日起执行)。
6.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1)测评学年内,考试含公共选修课在内有2门(含2门)以上补考者;
(2)测评学年内,被评为不文明寝室的寝室成员;
(3)测评学年内,受校级处分的学生;
(4)测评学年内,旷课次数超过4学时的学生;
(5)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和外宿的;
(6)凡不按时缴纳学费者不予参评(每学年开学两周内须缴清,上交缓交学费申请书,并经学校同意批准者除外)。
外国语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