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为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同时为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体现学生素质评价体系多元化,根据《吉首大学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办法》,结合我院学生学习生活实际,特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综合测评以全面考核学生素质为目标,采取量化评议的方法,对学生的德、智、体素质进行测评。
第二条综合测评按德、智、体三个一级指标设立。权重分别为“德育”(0.30),“智育”(0.60),“体育”(0.10)。在此基础上,德、智、体三方面分别设立附加分和扣罚分。
第三条综合测评成绩计算:
1.“德育”表现分=(德育加分项-扣罚分)*30%
2.“智育”表现分=(学业成绩平均分+附加分-扣罚分)*60%`
3.“体育”表现分:
大一、大二年级:体育基本分为本学年体育实际分数*10%
大三、大四年级:体育基本分为60分(全体同学一律相同)*10%
体育缓考者一律按60分计算
4. 综合测评分=德育分表现分+智育分表现分+体育分表现分
第四条每学年开学初,对上一学年进行综合测评,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为两 个学期的算术平均值,毕业时的综合测评成绩为各学年的算术平均值。各专业(班级)对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定名次,并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德育表现测评
第五条德育表现的加分项最高不超过15分(50*3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加分。
1.(1)凡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班长、优秀学习委员、学生工作积极分子等,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5分,市(州)级加4分,校级加3分,院级加2分,加分有效期为受奖励后的下一次测评,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2)凡被评为优秀学生、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实习生、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社会实践队员等,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5分,市(州)级加4分,校级加3分,院级加2分,加分有效期为受奖励后的下一次测评,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3)校级优秀学生记者、优秀通讯员以及优秀播音员、优秀主持人、优秀图书管理员加3分,校发聘书加1分;院级优秀主持人加2分,院级聘书不加分。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2. 测评学年内,受校及其职能部门通报表扬者,每次加2分,受院通报表扬者,每次加1分。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6分。
3.测评学年内,发现并成功地制止破坏公物、偷盗国家或分人财物者,每次加5分;敢于制止或检举揭发酗酒、闹事、打麻将等严重违纪行为者,每次加1分。
4.测评学年内,被评为院级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每人加1分,寝室长加1.5分,校级文明宿舍成员每人加1.5分,寝室长加2分;同时被评为校级、院级文明寝室,成员加2分,寝室长加2.5分。
5. 在校内各类非学术活动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校级一等加5分,院级一等加4分,依次递减1分,校级优胜奖加2分,院级加1分;(如元旦晚会、迎新晚会,女生形象大赛等)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者,德育行为表现计扣罚分。
1. 出现《吉首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详见学生手册32页)规定的,德育测评基本分以0分计。
2. 测评学年内,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游行示威及张贴、传播反动传单和贴大小字报攻击组织和他人者,视情节扣20分以上。
3. 测评学年内,受院通报批评者一次扣1分,校通报批评者扣2 分。
4. 测评学年内卫生检查不合格宿舍,院级其成员每人扣1分,寝室长扣1.5分,校级其成员每人扣1.5分,寝室长扣2分, 同时被评为校级、院级不合格寝室,成员扣2分,寝室长扣2.5分。
5. 宿舍内有违规用电,饲养宠物者,每发现一次,当事人扣2分。
6. 测评学年内,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党团组织生活会、班会、公益劳动等集体活动,每次减1分。(迟到或早退者2次记一次旷会)
第三章智育表现测评
第八条学业成绩包括考试科目实际成绩和考查科目成绩(即所有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体育课考核成绩不计入本条。考查课目成绩按五级分别记载的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0分、80分、70分、60分、50分计算。
其中学业成绩分=(考试成绩+考查成绩)/科目数
第九条学业表现的附加分不超过15分(50*3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加分。
1. 相关考证过级的加分规则列表(专业过级、省计算机一级、普通话二乙必须是一次性过级才可以加分,大学四六级只能加一次分,其它过级只要通过就可以加分,不设时限):
英语 |
专业四级 |
大学英语六级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2 |
4 |
3 |
2 |
日语 |
专业四级 |
大学英语 |
日语能力测试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4级 |
6级 |
2级 |
1级 |
4 |
3 |
2 |
2 |
4 |
2 |
4 |
计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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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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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国家 |
4 |
3 |
2 |
6 |
5 |
4 |
省 |
3 |
2 |
1 |
4 |
3 |
2 |
普通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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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 |
二甲 |
一乙 |
师范 |
1 |
2 |
4 |
非师范 |
2 |
4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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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测评学年内,在正式出版的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国家级加7分,省级加5分,市级加3分,校级300字以上文章加2分(通讯稿加0.5分),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3. 测评学年内,考试课单科成绩满分者加2分,考查课单科成绩满分者加1分。
4. 测评学年内,获得国家承认的与专业有关的技能证书者(如翻译证、口译证等)每取得一项加4分(以取得证书为准)。获得国家承认的与专业无关的技能证书者(如厨师证、驾驶证等)每取得一项加2分(以取得证书为准)。参加全国自学考试或高校自考,每通过一科加2分。
5. 参加各项活动(竞赛)获奖加分原则:
(1) 凡获国家级科研论文奖、文学艺术创作奖、编译成果奖或专利者,加24分,省级的加12分,校级的加6分。
(2) 出版专著5万字以上作品加20分,每增加1万字加25分。
(3) 参加国家级竞赛活动获一、二、三等奖者,一等加24分,依次递减3分,优胜奖加12分;参加省级获一、二、三等奖者,一等加12分,依次递减3分,优胜奖加4分;市级参照校级标准加分。
(4) 在校内各类学术活动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校级一等加5分,院级一等加4分,依次递减一分,校级优胜奖加2分,院级加1分;(如征文比赛,知识抢答赛等)。
6.获得各级各类立项加分原则:
(1)凡主持立项者,国家级加8分,省级加6分,校级加4分。
(2)凡参与立项者,国家级加6分,省级加4分,校级加2分。
第十条测评学年内,补考一门者,可参加综合测评,智育扣10分(体育补考
者扣10分*10%)。
第四章体育表现测评
第十一条体育课成绩合格、达标测试合格者基本分为60分,不合格者,基本分为40分。大三、大四体育表现测评统一加上基本分60分。
第十二条体育表现附加分为40分,符合下列情况者,可以加分。附加分最高不超过40分。
1.打破校、省、国家大运会记录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分别为 8分、14分、26分。
2.在国家级运动会上获前8名者,第1名加24分,依次递减2分;在省级运动会上获前3名者,第1名加12分,依次递减2分;在校运动会上获前六名者,第1名加6分,依次递减1分,不同项目可累计加分,但累计加分不超过12分。
3.参加篮球赛、足球赛、羽毛球赛、乒乓球赛等活动的运动员,校级第一名加6分,依次递减1分,院级第一名加4分,依次递减1分。
第十三条体育表现扣罚分
1. 凡院里要求统一参加的体育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
2. 有违反体育道德、破坏比赛秩序的行为者,每次扣5分。
第五章 总分加减分项
第十四条 测评学年内,每生每学期至少参加两次外语角活动,少于两次者,每减少一次综合测评总分扣1分,高于两次者(不包含两次),每增加一次综合测评总分加0.2分。
第十五条测评学年内,每生每学期至少参加学院安排的各类讲座两次(含学术讲座、公益讲座等),小于两次者,每减少一次综合测评总分扣1分,高于两次者(不包含两次),每增加一次综合测评总分加0.5分。
第十六条测评学年内,不按时参加班团会者,每次扣综合测评总分1分。
第十七条测评学年内,不按时参加早读者(以学院老师抽查结果为准),每次扣综合测评总分0.5分。
第十八条测评学年内,无故旷课者,每次扣综合测评总分2分(此条例从2015年7月6日起执行)。
第五章综合测评的实施
第十九条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统一领导全院的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团总支学生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班在辅导员主持下成立以班长、团支书为负责人的综合测评小组,成员由学生干部和普通同学代表组成,测评小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9名,必须是单数。
第二十条班级学生综合测评的程序为:
1. 动员:组织班会,学习有关规定,成立测评小组。
2. 学生自我评分、申报:学生在全面书面总结的基础上,详细列出自我评分事实,并在班会或分组会上简要说明。
3. 测评小组审计: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有关部门(组织)提供的考核结果、班级记录、学生考试成绩单、有关证书等有效依据,对每个同学的评分进行核实。其间由学生会、团总支派专人负责监督、报导审计过程。
4. 第一次公示:填写“学生综合测评评分表”,经院学工办审核通过后,向全班同学公示。
5. 质疑、修正:学生在公示期间内,可对本人及得分人各项评分提出疑议,测评小组应对此进行解释和复评,如有错漏,应予修正。
同时,团总支学生会再派专人对各班上报结果予以审计。
6. 第二次公示:将第一次公示部分修正错漏及再次审计结果予以公示。
7. 填表、上报、存档:学生填写《学生综合测评表》,由测评小组填写计分事由及证明后,送院学生工作部填写初审意见,院学工办汇总各班评分表及《学生综合测评表》,确认无误后,呈送校学工部审核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附加分、扣罚分计分:
1. 团总支、学生社团等学生干部(助理)附加分由团总支、学生会依据工作记录、岗位职责及工作实绩确定。
2. 各项获奖附加分由测评小组依据有关文件、决定获奖证书和本细则确定。
3. 各项扣罚分由测评小组依据有关决定、班级记录和本细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的组织机构
1. 综合测评领导小组: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职责:负责全院所有学生综合测评的组织实施工作
2. 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团总支学生会
职责:负责具体落实由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统一制定的每学年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受其监督,并向其按时反馈情况,汇报工作。工作小组下设记实组、计算机输入登录组、公示审计组。
第六章综合测评与奖学金评定
第二十三条综合测评成绩作为每学年奖学金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1. 测评学年内,考试含公共选修课在内有2门(含2门)以上补考者;
2. 测评学年内,被评为不文明寝室的寝室成员;
3. 测评学年内,受校级处分的学生;
4. 测评学年内,旷课次数超过4学时的学生;
5. 未按要求完成假期社会实践活动上交实践论文或调查报告者;
6. 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和外宿的;
7. 凡不按时缴纳学费者不予参评(每学年开学两周内须缴清,上交缓交学费申请书,并经学校同意批准者除外)。
第二十五条奖学金评定比例:一等奖3%,二等奖7%,三等奖15%(班级实际人数×百分比)。非师范类与师范类均取一、二、三等奖。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附加分、扣罚分操作时遵循以下原则:
1. 同一学年内,多次获同一类型不同级别奖励的,只加一次分,就高不就低。同一学年既获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又获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只计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一项加分。
2. 同一学年内,多次受同“警告处分”,又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计“严重警告处分”一次减分。
4. 以班级为单位所获奖项在综合测评中一律不加分。
5. 测评学年内,每生每学期至少参加两次外语角活动,少于两次者,每减少一次综合测评总分扣1分,高于两次者(不包含两次),每增加一次综合测评总分加0.2分。
6. 测评学年内,每生每学期至少参加学院安排的各类讲座两次(含学术讲座、公益讲座等),小于两次者,每减少一次综合测评总分扣1分,高于两次者(不包含两次),每增加一次综合测评总分加0.5分。
7. 测评学年内,不按时参加班团会者,每次扣综合测评总分1分。
8. 测评学年内,不按时参加早读者(以学院老师抽查结果为准),每次扣综合测评总分0.5分。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一切外国语学院综合测评细则同时废止。
外国语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