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本科实验(训)教学管理规定
(2008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训)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巩固和加深所学理论知识、开发智力、扩大知识面、培养学生实际能力、探索未知知识领域、完善知识结构、加强科学修养及提高综合素质,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二条 本规定是学校组织实施实验(训)教学的基本规范,是加强实验(训)工作、开展实验(训)教学评估、做好实验(训)教学管理的基本依据。实验(训)教学实行学校和学院二级管理,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学校教务处负责实验(训)教学宏观管理,负责审核实验(训)教学计划和下达实验(训)教学任务,学院负责实施实验(训)教学。
第三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实验(训)教学质量,加强实验(训)教学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实验(训)教学文件管理
第四条 学科(专业)实验(训)教学计划依据学科(专业)教学计划的总体要求和培养目标,对实验(训)教学所承担的任务、实验(训)课的设置、实验(训)项目的选择、实验(训)学时的分配、实验(训)教学的进程及实验(训)教学的环节等进行统筹安排与总体优化设计,形成完整、系统的实验(训)教学体系。
第五条 各学科(专业)实验(训)教学计划是学科(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验(训)及实践性教学最基本的指导性教学文件,亦是实验(训)室建设、评估、定编、设备投入、资金分配、工作量核算及基本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学院制定的学科(专业)实验(训)教学计划及各类课程中的实验(训)教学计划,经教务处会同有关专家共同审定,学院组织实施。若依实际情况确需取消、修改、更新或增补某些内容时,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其中涉及全院或有较大调整的,需经教务处批准。
第七条 独立开设实验(训)课及课程中的实验(训),均需有实验(训)教学大纲或在理论课教学大纲中单列。大纲应对实验(训)目的、任务、内容、学时、项目、考核及教学方式等有明确规定。
第八条 独立开设的实验(训)课必须有教材,其它实验(训)课必须有实验(训)指导书。实验(训)教材或指导书的编写要对实验(训)项目论述准确,有利于开拓学生智力,启发学生思维,拓宽知识领域,注重能力培养,便于学生自学。避免把教材和指导书编写成实验(训)说明或实验(训)操作说明。
第三章 实验(训)项目管理
第九条 实验(训)项目是构成实验(训)教学目的、任务、要求的基本单元,并能达到专业人才培养的能力、素质要求,在内容上有相对独立性并明显区别于其它类似实验(训)。
第十条 实验(训)项目的设置要符合实验(训)教学大纲的要求,与理论课衔接紧密。凡列入学科(专业)实验(训)教学大纲的实验实训项目,必须认真填写实验(训)项目卡和实验(训)项目一览表,建立实验(训)项目档案。实验(训)项目的撤销、合并、修改、调整等,需由实验(训)室提出申请,主管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实验(训)项目所需仪器设备要安全可靠,计量准确,符合操作规范,有安全保护措施,有能够指导学生进行实际操作的指导教师。可在学科(专业)实验(训)教学计划中列入暂时还无条件开出的实验(训)项目,但要附以较详细的必要性说明,以作为学院实验(训)设备投资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十二条 在加强基本能力训练的同时,要努力更新实验(训)内容,尽力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训)项目,适当减少验证性实验(训)项目。实验(训)室应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开放的实验(训)项目应列入学科(专业)实验(训)教学计划。学生可自行设计实验(训)项目,但得经指导教师审核、实验(训)室主任批准,学期结束前报到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实验(训)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在申报下学期开课计划时,必须将实验(训)教学开课计划单列,需要跨学院开出实验(训)课的要同时填写《跨学院实验(训)教学申请表》,并于第2周前与实验(训)课表、实验(训)教学计划表一起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第十四条 实验(训)教学要按照《吉首大学实验(训)教学工作流程》进行,教师要将实验(训)教学进程编入教学日历,并认真填写《课程实验(训)教学计划表》和《实验(训)教学授课计划书》。各学院根据总课程表、校历及学生选课情况编制《学期实验(训)教学课程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第十五条 《学期实验(训)课程表》是教学计划的具体体现,一经教务处审核备案,必须认真执行,任课教师或实验(训)室无故不按课程表执行均被视为教学事故。关于调课、停课、补课等按学校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新开实验(训)项目和首次讲授实验(训)课程者,必须进行实验(训)课试讲和试做,由学院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实验(训)项目必须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由课程主讲教师、助课教师、实验(训)技术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实验(训)指导教师职责
(一)认真备课,预做实验(训),写好教案,对实验(训)目的、要求、原理、步聚、装置、注意事项、重点、难点及易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等准备充分。
(二)课堂授课要严肃认真,实验(训)前讲授要简明扼要。要认真执行教学大纲的规定,不得随意删减实验(训)项目中的内容或降低对学生的要求。
(三)严格执行预实验(训)和预习制度,预实验(训)或预习提问不合格的学生,需要重新进行预习,合格后方能参加实验(训)。
(四)在实验(训)过程中,指导教师要认真、耐心、经常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着重进行启发和引导,实验(训)结束后,要逐个检查签字,不合格者需重做实验(训)。
(五)实验(训)结束后,要组织学生整理好仪器设备、做好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搞好清洁卫生,同时检查仪器设备及工具缺损情况。若发现缺损,要立即组织当事人调查并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缺损事故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处理。
(六)要对实验(训)报告提出明确、具体要求。对实验(训)报告要认真批改,指出存在的问题及错误的原因,实事求是评定成绩,不合格的实验(训)报告要退回重写,对报告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要分析原因,进行重点讲解。
(七)每个实验(训)项目完成后,要认真如实填写实验(训)教学日志。对每届学生的每个实验(训)项目要选择典型(好、差)实验(训)报告存档。
第十九条 实验(训)室管理人员职责
(一)根据实验(训)项目的要求在课前做好准备工作,保证每组仪器设备完好,对每组实验(训)的难点、重点及易出现的故障做到心中有数,有应急措施。
(二)实验(训)前配合指导教师预做实验(训),实验(训)中随时了解仪器设备的工作情况,及时排除故障,保证实验(训)顺利进行并协助指导教师做好学生指导工作。
(三)实验(训)结束时,在指导教师对仪器设备及工具等检查的基础上,做好验收、整理、复原工作,搞好室内清洁卫生,负责门、窗、水、电方面安全工作。
(四)第18周上交本学期实验室数据,上报相关资料。
第五章 实验(训)课成绩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训)课必须进行考核,未参加实验(训)课考核或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该课程按不及格处理,并进行补考。
第二十一条 实验(训)考核一般采用笔试或口试(仪器原理、实验(训)原理、实验(训)结果分析等)、操作考试(随机抽题、独立操作等)、平时考核(每次实验(训)的预习、操作、报告等)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实验(训)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成绩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 独立开设的实验(训)课程成绩,可根据实验(训)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课程中进行的实验(训)教学,实验(训)成绩应按照实验(训)教学大纲规定占总成绩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KH*2〗
[BT(3〗第六章 实验(训)教学质量管理
〖KG2*2〗与实验(训)教学研究〖BT)〗
第二十三条 教学检查是加强实验(训)教学质量管理,保障教学质量,及时发现并纠正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稳定教学秩序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学校教学检查的各项规定,使实验(训)教学检查规范化、制度化、实效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定期对教师实验(训)课教学质量和学院实验(训)教学质量管理进行评估,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积极进行实验(训)教学改革,研究各类实验(训)项目的比例、实验(训)内容的更新与改进、教学文件的编写,进行实验(训)教学效果与质量分析,不断提高实验(训)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发挥教学资源效益,利用开放实验(训)室,开展学科竞赛和实验(训)技能竞赛,开展小制作、小发明、小设计竞赛及评选活动,吸收高年级学生参加实验(训)室管理和教师科研工作等,培养学生科学精神和研究能力。
第二十七条 加强实验(训)室教学档案建设和信息管理,建立实验(训)教学资料管理制度,为实验(训)教学管理与研究提供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单位要结合本规程的要求拟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LM〗〖ML〗〖HT2”XBS〗〖JZ〗吉首大学学生实验守则
为了加强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实验教学环节,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1992]第20号令)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守则。
第一条 实验前认真预习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明确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内容和基本操作要求,并写好预习报告,经实验指导教师签字认可,方能进行实验。
第二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按规定着装,进行实验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正确使用仪器设备,仔细观察实验现象,做好仪器设备使用登记。
第三条 根据实验要求,实事求是地记录实验现象和所得数据。
第四条 实验中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室,不得喧闹,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实验。
第五条 听从教师指导,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则,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指导教师处理。
第六条 节约水电,节约药品试剂、耗材用量,爱护实验室设备和器材,不得私自将实验仪器设备、材料带出实验室。
第七条 保持实验室整洁,实验时保持桌面、地面、水槽、仪器干净。实验完毕,清洗器皿、整理仪器,清点器材,打扫卫生,切断水电,关好门窗,经指导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八条 根据要求认真书写实验报告,并按时交给指导教师批阅。
第九条 对损坏仪器设备、器材者,按照《吉首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执行。
吉首大学实习教学管理规定
(2008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教学是我校实践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实习教学管理,保证实习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习教学环节应根据专业培养规格对人才在知识、能力及素质三方面不同层面的要求,结合专业教学的实际需要,科学设计,合理设置,精心组织,避免与实验、实训等环节交叉重叠。
第三条 实习教学的实施应遵循教学规律,按教学计划循序进行。在实施过程中,应贯彻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要求。
第二章 实习教学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实习教学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实习教学宏观管理,制定实习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划拨实习教学经费,制订实习教学基地建设规划,组织实习教学检查评估,协调处理实习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全校实习教学的经验交流和总结。
第六条 院(部)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实习教学工作的有关规定和部署,结合本院专业培养目标和特点,制订本院实习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教学实施计划、安排指导教师、落实实习教学任务,组织实习教学的实施,负责实习前的动员、安全教育、实习管理和实习教学检查与工作总结评优。
第三章 实习教学类型、形式与时间
第七条 我校实习教学类型主要包括课程实习(见习)、综合认识实习、工厂实习、野外实习、特殊专业专项实习、毕业实习等。实习教学采取集中与分散、校内与校外等多种组织形式。实习教学根据专业和学科的不同特点,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时间完成实习教学环节。
第八条 严格实习经费的预算管理和经费开支管理。实习经费实行“集中预算、分项使用、专款专用”,教务处根据经费预算科学合理地按标准计算实习经费按时足额划到学院,学院要严格管理,合理使用,按财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
第四章 实习教学文件的编制
第九条 实习教学大纲是组织实习教学及成绩考核的重要依据,是具有规范性质的教学文件,也是专业实践教学及其组织管理水平的体现。各学院(部)制订实习教学大纲应符合以下要求:
(1)按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要求,组织有实践教学经验的教师编制实习教学大纲并进行认真审定,同时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2)实习教学大纲应包括实习的性质、目的与任务;实习的基本内容与方法;实习的基本要求;实习的考核体系(含分数和评分标准);主要的教学参考资料等。
(3)在执行实习教学大纲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根据学科的发展需要定期修订,不断改革实习教学的内容与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十条 实习计划是根据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的实习教学实施方案。实习指导教师应于实习前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的具体形式、时间、地点、内容、人数与考核方式等,由所在专业和学院(部)审批、存档并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第五章 实习单位的选择
第十一条 为提高实习教学质量和效率,应按以下要求选择实习场所:
(1)在专业基本对口,符合实习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就近选择实习单位。
(2)鼓励与国家科研基地(实验室)、新兴产业及科研水平高、生产运作较正常、技术管理手段较为先进的单位建立互利互惠的合作关系,形成相对稳定且教学、科研及生产实践相结合的实习基地。
(3)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校内外实习基地。
第六章 实习指导教师的遴选和职责
第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由实践教学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不能跨专业指导实习。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实习学生最多不能超过20人。
第十三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实习前提前了解和熟悉实习单位的情况,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拟订实习计划。
(2)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严格按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学生的实习工作,并做好过程指导、监督和教育工作。
(3)全程参与实习过程,与实习单位保持联络,掌握实习教学的开展情况。
(4)处理好与实习单位的关系,按规定交纳实习费用,清退租借物品、场地,打扫卫生,不影响实习教学。做好实习结束后的学生考核与总结工作,将结果报院(部)备案。
第七章 实习教学的实施
第十四条 各院(部)按照教学计划进程,于每年10月底之前向教务处呈报下一年度实习计划表。
第十五条 各院(部)成立实习教学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实习动员、安全教育、中期检查和实习结束后实习总结与评定工作。教务处会同院(部)进行实习教学检查或抽查。
第十六条 实习学生应认真填写实习手册、实习(见习)报告,撰写实习总结,指导教师认真进行检查,并写出评语,作为实习成绩评定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实习教学应安排中、高级职称实践教学指导教师、企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第一线的技术骨干或有一定指导经验的管理人员员共同担任实习教学指导工作。实习教学应严格按照实习计划执行,实习指导教师及时向院(部)、实习单位、学校沟通和反馈实习教学信息。
第八章 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十八条 实习考核须在学生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实习考核可包括笔试、口试(含小型答辩)、现场操作、设计及实习报告等形式,由学校指导教师根据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以及学生完成实习的整体情况进行评分。
第二十条 实习成绩按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进行记分,对应的百分制记分依次为100—90分、89—80分、79—70分、69—60分及低于60分,绩点亦按此进行换算。实习成绩的确定应按实习计划书要求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 实习考核不及格者须重新实习,在实习期间请假、缺课达一周或以上者,视具体情况令其补足实习时间或重新实习。发生上述情况时,实习费用学生自理。
第二十二条 实习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九章 实习教学总结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实习教学结束后,学生个人和实习队要写出书面总结,并向院(部)上交填写完整的《吉首大学实习手册》和《实习成绩评定表》。院(部)组织实习教学交流,并向教务处递交实习教学工作总结。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组织实习教学的检查评估,学校对优秀实习生、优秀实习队和优秀指导教师进行表彰。
第十章 实习教学纪律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应按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计划的要求完成各项实践任务,听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安排与指导,自觉遵守《吉首大学学生实习守则》,按时完成实习任务。
第二十六条 在实习过程中尊重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理论联系实际地进行学习,并协助实习单位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如参与生产和技术革新等)。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保密制度与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实习考勤参照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实习期间请假者应有相关证明并经指导教师批准,违者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第十一章 有关学生分散实习的规定
第三十条 分散式实习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和高等教育规模发展新形式,能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自我管理实习和生活,院(部)对分散实习学生进行定期指导和检查考核。
第三十一条 分散实习学生选择实习单位必须与专业对口,且有接受实习单位正式回函,回函应包括实习单位联系电话、联系人、指导教师信息。
第三十二条 分散实习学生必须按照实习大纲按时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实习手册、实习鉴定表等,否则不能参加实习成绩考核。
第三十三条 院(部)加强对分散实习学生宏观管理,必要时,实习指导教师可前往实习学生比较集中地方进行巡回检查指导。
第三十四条 对分散实习学生实习回校后必须进行考核,院(部)根据各专业特点制定分散实习学生考核办法,并进行综合实习成绩评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实习必须遵守《吉首大学学生实习守则》。
第三十六条 师范生教育实习按照《吉首大学教育实习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实习教学经费的管理按照《吉首大学实习教学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吉首大学学生实习守则
(2008年7月修订)
为了保证各类实习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实习的安全和实习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守则。
第一章 实习纪律
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要求参加实习教学活动,在实习期间必须听从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按照实习大纲和实习实施计划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和实习任务。
第二条 学生应将每天实习观察的结果、实习心得收集整理,逐日写好实习日记,按时完成实习思考题,写好实习报告。对实习涉及到的保密内容,应遵守保密制度,严守机密,防止泄漏。
第三条 听从实习单位的管理,尊重他人,虚心学习。除完成实习任务外,可主动协助实习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注意搞好实习单位和借宿单位及兄弟院校师生的关系。严禁酗酒、赌博以及参加与学生身份不相符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 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和安全要求。对有统一着装要求和使用劳动用品的实习,应统一着装。着装应适合于劳动的特点。不许穿拖鞋、背心、高跟鞋、裙子等进入实习场地。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机器设备、进入与实习无关的部门。在实习期间,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则造成自身伤害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或国家和企业的经济损失,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生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要向学校指导老师报告并报学院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擅自离开实习岗位。
第六条 病事假天数超过实习天数1/3以上者,实习成绩作不及格处理。学生可申请实习补考,由学生提交实习补考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进行补实习,补实习一切费用原则上自理。学生擅自不参加实习,无故缺勤天数达总实习天数1/4及以上者,实习成绩作不及格处理,并不准补实习。
第七条 学生在实习中除应严格遵守上述各项 纪律外,还必须遵守学院和指导教师提出的其他实习纪律要求。
第八条 学生凡违反上述规定,经批评教育无效者,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习。
第二章 实习安全
第九条 学院组织学生各类实习教学活动时,应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实习动员和安全教育工作,强化安全意识,必须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实习指导教师,保证实习教学质量和学生安全。
第十条 在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符合学生安全、卫生、劳动保障条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应选择恰当的实习教学地点和环境。
第十一条 实习学生应严格遵守实习纪律及实习单位的保卫、安全操作规程、保密制度。不得擅自调换工作,不得私自动用实习单位仪器设备,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实习学生应按实习单位相关规定着装,严禁穿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服装进入实习场地,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应注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讲究饮食卫生,防止疾病传播。严格执行作息时间,注意防火、防盗、防中毒。实习往返途中和实习期间要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防止交通事故。
第十四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严禁组织与实习活动无关的各类活动,如爬山、游泳等。师范生实习期间,未经实习学校和指导教师同意且没有实习学校教师参加,不得组织实习学校学生开展校外活动和有危险性的校内活动。
第十五条 各实习队指定安全员负责安全工作,负责实习队、实习单位和学校联系与沟通,及时反馈实习安全信息。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独立联系实习的学生,离校前应与学校签署协议,自己对在校外期间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负完全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吉首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定
(2008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生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以下统称毕业论文),是我校实践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在培养学生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能力、提高学生综合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毕业论文管理工作,提高毕业论文质量,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毕业论文工作的目标
第二条 毕业论文是本科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的一门必修课程,本科生毕业论文教学的基本目标是:
(1)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或工程设计的基本训练,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能力;
(2)通过学生独立完成毕业论文的全过程,锻炼提高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
(3)通过在完成毕业论文过程中的探索和创造,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
(4)培养学生开展调查研究、处理实验数据、利用文献和书面表达等综合能力;
(5)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第三章 毕业论文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 毕业论文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毕业论文工作的宏观管理,负责制定全校毕业论文工作的指导原则和规范,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毕业论文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负责对优秀毕业论文和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和奖励。
第四条 学院(部)是毕业论文工作组织和实施的主体,负责组织各教研室提出本院各专业毕业论文工作的基本要求,落实毕业论文工作计划,指导教师的配备,毕业论文题目筛选,毕业论文指导,评阅,论文答辩,成绩评定,质量分析,推荐优秀论文等具体工作。
学院(部)要对毕业论文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组织学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教研室拟定的工作计划和论文要求,制订本院(部)的毕业论文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督促和协调教研室做好指导教师的安排,明确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保证上级下拨的毕业论文工作经费及时到位,监督和检查毕业论文的质量。
各院(部)应在第七学期下半学期安排毕业生论文工作,做好毕业论文工作动员和准备。
第四章 毕业论文的选题要求
第五条 毕业论文选题是确保毕业论文效果,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关键,各学院(部)要切实加强毕业论文选题工作,做好选题指导,把好毕业论文选题关。毕业论文的选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专业性 论文选题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满足人才培养规格基本要求。选题要力求有利于巩固、深化和扩大学生所学知识,有利于使学生在专业知识应用方面得到较全面的训练,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有利于帮助学生掌握正确的设计思想和科研方法、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
(2)实践性 论文选题在满足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结合生产实践、社会实践和科研实践,选择与社会、经济发展及科研紧密联系的现实题目。毕业设计的选题要注重与实际工程项目结合,难度和工作量应高于课程设计,并体现出一定的综合性。理工科学生要尽量选择实验类、工程实践类的毕业论文题目,人文社科类学生应根据专业特点,结合社会实践设立题目。拟题要有明确的针对性,切忌题目立意过大,内容空泛。要通过做毕业论文,使学生具备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创新性 论文题目应突出创新性,要结合学科创新、技术创新和具体产品创新,使论文题目在难度适中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反映科技创新和社会生产创意的需要。
(4)可行性 论文题目要具有可行性,符合本科生知识、能力、水平和工作条件的实际,切实满足本科毕业论文工作量的要求。课题难度和分量恰当,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努力能够完成任务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5)个性化 论文题目要体现因材施教的教育方针,避免千篇一律,鼓励学生根据兴趣在教师指导下自拟题目,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鼓励学生根据兴趣参与教师的科研课题,使不同能力和水平的学生都能得到较大的提高。
第六条 论文题目应一人一题。由多名学生合作研究的题目,必须明确每名学生应独立完成的任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在题目上加以区别。
第七条 论文题目应保持新颖性,改进题目或新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题目类型要多样化,应用型、调查研究型及理论探讨型的题目均应占一定比例。
第五章 毕业论文的选题和开题程序
第八条 毕业论文一般在本科阶段最后一学年进行,各学院按照专业培养方案执行,一般不应少于8周。特别优秀的学生需提前开始毕业论文工作时,应向学院(部)提出申请。经学院(部)严格审核认定其确有提前开展毕业论文工作能力者,可以提前开始毕业论文工作。毕业论文答辩仍要遵循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学生考试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5学分,不得开始毕业论文工作。学院(部)负责毕业论文资格审核。
第十条 学院(部)在毕业论文开始前一个月应组织指导教师开始选题准备工作,可以通过召开选题指导会等形式,向学生简要概述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具体要求,难易程度等,与学生充分沟通,指导学生选题。学生也可根据兴趣自己申报课题,经指导教师批准,学院(部)审核通过后,作为毕业论文题目。鼓励学生结合大学生业余科研和大学生创新性实验等前期项目成果拟定毕业论文题目。
第十一条 选题工作应采取学生自愿和学院分配相结合的原则。选题公布一周内,学生和教师通过双向选择完成第一轮自由选题,经过第一轮没有获得所选题目的学生,学院(部)或教研室应综合考察学生的兴趣、能力、知识水平为学生确定其它合适题目,保证每个学生选定一个题目。选题结束后,学院(部)教学办公室应将选题汇总并备案。
第十二条 选题确定后一般不能随意更改,确有更改必要时,应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报学院(部)教学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填写《吉首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在毕业论文工作开始时发给学生。任务书应包括毕业论文题目的来源、应完成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成果形式、进度安排、参考文献等。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指导教师拟定的任务书,在查阅相关资料后遵照教师要求填写《吉首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开题工作须在下发任务书两周内完成。学院(部)可根据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题报告会。
第十五条 开题未通过的学生须在教师指导下重新开题。
第六章 毕业论文的指导
第十六条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由本校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必要时可聘请外单位具有相当职称的教师或科研人员担任。助教可以协助中、高级教师指导毕业论文。
第十七条 论文开题后,指导教师与学生约定每周指导的具体时间,及时跟踪学生的工作进度,给予指导。
第十八条 学生要主动加强与指导教师的联系,在教师指导下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展。学生无故缺席毕业论文时间累计达到毕业论文总时数1/3,指导教师有权取消学生继续做毕业论文的资格,并向学院(部)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报学院(部)研究决定并备案。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应加强对学生毕业论文的具体指导、提出详细修改意见,载有指导教师书面修改意见的论文原稿应不少于3稿并作为论文指导过程记录进入毕业论文档案。
第二十条 学院(部)对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并记载工作量。对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教师,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暂停或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并按《吉首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毕业论文的撰写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的撰写应遵照《吉首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和要求》执行,指导教师要严格把关。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论文的撰写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毕业论文出现抄袭、雷同、伪造数据、请人代写等现象,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考试违纪处理,并追究指导教师的相关责任。
第八章 毕业论文的评阅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论文撰写完成后,首先交指导教师评阅。指导教师评阅后,填写《吉首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评分表》,对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论文(设计)质量等做出评价,并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在指导教师同意答辩的前提下,学生在答辩前一周向答辩委员会提交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指定评阅教师对毕业论文进行评阅,评阅教师填写《吉首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阅表》。对于评阅不合格的论文,学生应根据评阅教师给出的意见对论文做出修改后再次提交答辩委员会。
第九章 毕业论文的答辩
第二十五条 答辩时间一般为每年5月下旬完成。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后向学院(部)提出答辩申请,学院(部)审核后应提前公布具有答辩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具体答辩时间。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能获得答辩资格:
(1)毕业当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者;
(2)论文评阅不合格者;
(3)论文或成果经证实有侵犯他人著作权者;
(4)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者。
第二十七条 学院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学院院长或负责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由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也可以聘请校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成若干答辩小组,每组成员不少于5人,设组长1人。秘书1人,负责做好答辩记录。
第二十八条 答辩应包括论文陈述和答辩提问两个环节,学院(部)可根据专业特点提出具体的答辩要求。
第二十九条 答辩小组根据学生答辩时论文陈述和回答问题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分和答辩投票,并报院答辩委员会,经院答辩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汇总报教务处。答辩小组将《论文答辩记录表》和《答辩表决票》报学院(部)存档。
第十章 毕业论文的成绩评定
第三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确立论文(设计)成绩和等级,毕业论文(设计)的最终成绩应根据指导教师评定成绩、评阅教师成绩和答辩成绩等三项综合评定;学院答辩委员会复议评阅答辩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审核综合成绩及等级,确定优秀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按优秀、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分评定,成绩评定分布合理,优秀成绩的应不超过20%。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经主管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章 毕业论文的质量监控
第三十二条 在毕业论文(设计)实践教学阶段,各院(部)要对该阶段的教学过程进行检查,主要包括:
(1)前期:各专业着重检查指导教师到岗情况,课题安排、任务下达、选题、开题等工作的落实和进展情况。
(2)中期:各院着重检查学生的学习态度、工作进展、教师指导情况及毕业论文(部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各专业应有书面检查记录,并将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向院(系)汇报。
(3)后期:根据毕业论文(设计)的要求,检查学生课题任务完成情况,并对学生进行成果验收及答辩资格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定期组织专家对全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向学院(部)反馈。
第十二章 校外毕业论文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在校外作毕业论文须向学院(部)提出申请,经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三十五条 在校外进行毕业论文的学生须定期向学院(部)或本专业所属的教研室汇报毕业论文进展情况,学院(部)指定专人督促、检查校外指导教师对学生的指导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在校外完成毕业论文的学生,经指导教师评阅合格并同意答辩后,应提前一周向学院(部)答辩委员会提交论文和答辩申请,答辩资格审定和答辩程序、答辩要求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校外教学科研单位做毕业论文的学生一般应回校参加毕业论文答辩,有特殊情况需在校外答辩者,应经学院(部)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三章 毕业论文的存档
第三十八条 毕业论文资料(图纸、文档资料、实验记载、原始数据、计算数据、调研记录、程序、音像磁带、磁盘、图片、设计手稿、打印本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等)学生均不得带走,统一交学院(部)保管或处置。
第三十九条 未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不得将毕业论文成果寄出校外发表。成果转让工作须征得学院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学生不得私自转让。
第四十条 毕业论文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应将学生毕业论文、任务书、开题报告、成绩评定表、指导教师评分表、论文评阅表、答辩评分表、答辩表决票、毕业论文信息汇总表等归类整理存档。
第四十一条 学院每年开展优秀毕业论文遴选工作,并报送参加各级大学生优秀毕业论文和大学生科研成果评奖。
第十四章 其他
第四十二条 在本条例指导下,学院(部)可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制定更加具体的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定后执行。个别专业如对毕业论文形式和内容有特殊要求,不能适用本条例的规范者,应及时制定相关专业毕业论文管理细则,报教务处审定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首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定(2005年11月修订)》自行废止。
〖LM〗〖ML〗
[HT2”XBS]〖JZ〗吉首大学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
〖JZ〗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吉首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全面推进我校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构建创新人才培养体系、深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大学生自主创新兴趣和能力培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校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的实施,旨在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改革,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掌握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二条 通过实施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带动广大学生在大学阶段得到科学研究与发明创造的训练,推广研究性学习和个性化培养的教学方式,形成创新教育的氛围,建设创新文化,进一步推动我校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我校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实施的原则是“鼓励创新、培养能力、重点突出、注重实效”。参与本计划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在兴趣驱动和导师指导下完成实验过程;要自主设计实验、自主完成实验、自主管理实验;要注重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实施过程,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学生在创新思维、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和取得的创新成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我校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管理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机制,成立校、院(部)两级“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吉首大学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成员由财务、资产、科研、学工、团委、教务及教育技术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资源利用、落实经费和提供支撑条件等重大问题;由教务处组织落实“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的实施,组织申报立项、检查和结题等工作。
院(部)成立本单位“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指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负责并负责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全面组织和落实本院的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五条 立项原则:坚持可行性原则、创新性原则和实用性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研究课题实效,充分利用各类实验室设施开展课题研究。
第六条 项目选题要求: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方案合理、技术可行、实施条件具备的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
第七条 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发明、创作、设计等项目;应用性、创新性研究项目;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未参加国家、省级有关竞赛的前期研究项目;社会调研项目;其他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请者条件
(一)项目申请者应为:①对科学研究和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学有余力且主修专业课程成绩良好的我校全日制非毕业年级的本科学生;②申请者应以团队为主,个人也可单独申请,团队人数不超过5人,小组成员必须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内容,成员有明确分工;③申请者一次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申报,鼓励跨学科合作研究,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团队合作项目和跨学科合作项目;④学生在导师的帮助下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进行实验方法的设计、组织设备和材料、实施实验、分析处理数据、撰写实验报告等工作。
(二)项目指导老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具备良好的科研经验。同一指导教师指导的项目数不能超过2项。
第九条 申报立项步骤
(一)学生申请:学院组织学生填写《吉首大学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请书》,并经项目组成员、导师、学院计划负责人签字确认,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进行审核。
(二)学院审核:各学院(部)对申请项目按规定要求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对拟推荐的项目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学院计划负责人组织填写《吉首大学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申报书》和《吉首大学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汇总表》。
(三)学校评审: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对学院报送的项目进行评审,报学校批准立项,并将立项结果予以公示。获校级立项者需填写《吉首大学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合同书》,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同类项目。
第十条 申报立项时间。申报立项一般于每年上半年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学生申报项目执行时间原则上为1-2年。
第十一条 评审标准
评审专家组依照立项原则与范围,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确定能否立项和资助:
(一)项目以实验为主要手段,在指导教师辅导下,学生个人或团队自主选题,自主设计方案,自主完成实验过程,取得实验成果;
(二)选题的目的、意义和设计思路是否明确;
(三)研究内容是否具有创新之处和特色以及预期目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四)是否已有相同和类似项目并完成;
(五)设备、人员及经费等条件是否保证项目完成需要。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阶段性检查与交流。 学校、院(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必要时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存在的问题等。对确因主观原因造成的项目进展不力的,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暂停使用经费直至终止项目。院(部)的阶段性检查要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学校。
〖JP3〗学校、院(部)定期组织参加项目的学生开展学术交流,并积极指导学生参加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定期组织项目指导教师开展经验交流。〖JP〗
第十三条 项目变更
(一) 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由所在院(部)指导小组提出变更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二)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临时替代人员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院(部)提出变更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三)项目组成员变更。项目组学生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增加成员,并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四)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个别按原计划实施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院(部)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
(五)项目结题时间变更。批准立项后的项目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延期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院(部)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所有申报的项目必须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十四条 经费管理与使用
(一)学校对批准的“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和教务处统一预算划拨,院(部)负责具体使用管理,专款专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资料费、调研费、实验费、会议费,以及购买实验耗材等开支。学生经费支出单据要经项目指导教师和院(部)主管领导签字并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项目经费分三期下达:项目确定后,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签订《吉首大学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合同书》,并下达第一期项目经费4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40%,项目结题后拨剩余20%,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如无改进措施已达到预期时间,将终止经费资助,追回部分或全部经费。
(二)项目经费可用于学生发表论文或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成果,成果发表时须注明“吉首大学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资助”。
(三)项目阶段检查和结题时,项目负责人要提供经费使用明细,以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
(四)凡无故延迟或执行不力又无改进措施的项目,教务处将视情节轻重停止下年度部分或全部经费。
第十五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指导教师应采取适宜的指导模式,充分体现学生的自主性,使学生积极主动地进行调查研究、查阅文献、分析论证,自主制定设计方案、计算或实验,自主分析总结,接受以上诸方面独立工作能力的训练,增长研究和实验才干。
第十六条 学生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等成果必须标注“吉首大学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资助项目”,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学校“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小组要聘请相关专业专家组成项目鉴定组对校级项目进行结题验收。专家组组长由副高以上职称专业教师担任,成员不应少于3人,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回避。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国家级和省级项目进行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工作内容与程序
(一)验收材料提交。填写和提交《吉首大学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结题表》、项目总结报告、学生的研究论文、项目成果证明材料及相应的设计说明书、图纸等。学生提交的文字材料应有指导教师签署的审阅意见。对于探索性研究项目,允许失败(由于态度不认真或工作不负责而造成的失败除外),对于失败项目应在总结报告中对失败的原因作出认真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二)验收材料审阅。专家组应对结题验收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审阅重点是审查学生掌握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及综合训练的情况,考察学生完成课题过程中的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情况,考察学生完成课题过程中的工作量及工作成果等。在此基础上,确定集中结题答辩时间,并将结题鉴定工作安排报教务处。
(三)答辩。答辩具体方式由专家组决定,但应包括以下环节:
学生简要汇报本人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参加项目工作在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动手能力以及创新思维与创新能力的培养方面所取得的收获。
专家提问与课题有关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研究论文或总结报告以及现场汇报中存在的疑点、错误及应改进的方面、考察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等。
(四)项目鉴定与学生成绩评定:学生答辩结束后,专家组应根据指导教师意见、材料审阅意见、答辩情况做出项目鉴定。项目鉴定分为通过、不通过,通过的项目中,质量很好的,可评为优秀。
第十九条 项目总结与交流
院(部)在校级项目结题验收后应及时做好项目总结和研究成果汇集工作,将鉴定结果为“优秀”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文字结题材料(含电子文档)报教务处(实物成果材料由院(部)建档保存),学校在此基础上汇编《吉首大学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研究成果简介》,并组织成果展示与交流。
鉴定结果为通过、不通过的项目,所有结题材料由院(部)自行建档保存。
第二十条 无故不参加结题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取消项目负责人下一次申报项目的资格;学生鉴定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取消下一次申请参加项目研究的资格。
第六章 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全校各实验中心、实验室均要对参加项目研究的学生免费开放,提供实验场地与实验设备,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经查实弄虚作假者,终止项目运行并取消今后申报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认真履行项目指导工作的教师,院(部)参照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标准计算相应的教学工作量;指导成果可申报教学成果奖;对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方面成效突出的项目,对指导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各院(部)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吉首大学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管理办法
(2008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鼓励学生利用课外时间充分发展健康向上的个性,锻炼和培养各方面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促进校园文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学生课外科技活动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科研、创新、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以培养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养为核心,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KH*2]
第二章 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主要形式及要求
第三条 学生课外科技活动主要有:专家学术讲座、大学生课外科技立项、科技论文报告会、大学生论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及创业计划竞赛、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大赛、机械创新设计大赛、计算机程序设计大赛等。
第四条 学生在校必须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在校期间须获得2学分的课外科技活动学分方可毕业。
第三章 课外科技活动的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课外科技活动领导小组,由主管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团委、科研处及各院(部)有关负责人参加,由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各院(部)也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院(部)的课外科技活动。
第六条 课外科技活动小组分校级和院(部)级两类。教务处、团委、科技处分别负责校级科技活动小组,各院(部)负责院(部)级的科技活动小组。
第四章 课外科技活动的开展
第七条 课外科技活动坚持“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开拓进取”的宗旨,按照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组织、吸引及推动学生刻苦钻研、增强能力、勇于创新、多出成果,出好成果,营造良好的育人和科研氛围,使学生在活动中受到教育、增长才干及提高素质而为社会做贡献。
第八条 院(部)级课外科技活动
(一)各院(部)课外科技活动小组分学年拟订课外科技活动计划,设计活动项目内容、活动总时数、活动方式、考核方式、接纳人数和指导教师名单,并组织学生报名、编组。
(二)每学年各院(部)组织的课外科技活动小组参加的人数不少于本院(部)学生总数的60%(参加人数中包含外院(部)的学生);保证学生每人都有参加机会。
(三)各专业根据学科优势及专业特色组织内容新颖充实,形式活泼多样,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培养的科技活动。
(四)各科技活动小组的指导教师要负责制订小组活动的计划,并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可以是论文、作品、制作等各种形式。
(五)学生每一学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满20学时以上,并完成课题任务,经指导教师评审合格者,可记1学分。每学期末,指导教师将学生成绩、学分数报送各院(部)办公室备案。
(六)各院(部)应对每学年课外科技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告至教务处、校团委和科研处备案。
第九条 校级课外科技活动
(一)学校课外科技活动领导工作小组每年负责制定活动计划和安排。
(二)对省(部)级、国家级大型的科技活动竞赛,各部门分工负责组织培训、选拔和组织学生参加竞赛活动,相关学院具体负责组织落实。
(三)对参加省(部)级、国家级科技活动培训的学生,根据时间长短,可计入一定量素质选修课学分。
第五章 课外科技活动的经费
第十条 校级课外科技小组的活动经费由教务处、团委和科研处在各自科技小组活动经费中支付。
第十一条 院(部)级的课外科技活动由学校按各院(部)参加课外科技活动的学生数由相应主管部门资助,学院要配套活动经费。
第十二条 教务处对部分有创造性的科技活动项目给以重点资助,具体实施办法另定。
第十三条 各院(部)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的根据活动内容计算一定工作量,津贴由各院(部)支付,校级活动小组指导教师计入一定工作量,并由学校支付工作量津贴。
〖JP4〗第六章 学生课外科技活动成果认可及奖励〖JP〗
每学年教务处负责组织课外科技活动展示评优,进行宣传工作、表彰和交流。
第十四条 对在省内外各类课外科技活动获奖的学生,学校将按有关奖励办法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在上述竞赛中获奖学生的指导教师,学校将把所获奖项视作同等级别的科研、教学成果奖对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课外学术、科技、文化、艺术等活动,学生在各类竞赛中获奖和发表学术论文,凭获奖证书和发表论文复印件到教务处登记并记作素质教育选修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学分记录。学生利用课外科技活动的成果参加校级、省级、国家级“挑战杯”等大学生科技学术竞赛中获奖者;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及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者;获得专利授权者。可按教务处的有关规定获得一定数量的创新教育学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