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加强院(系)教代会制度建设,根据《吉首大学实施(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院长(系主任)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审议院(系)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教学、科研、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院(系)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院(系)工资奖金,劳务酬金分配发放等有关教职工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院(系)领导干部,并向学校提出奖惩、晋升、罢免建议。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
(一)在院(系)党总支领导下,成立有党、政、工负责人参加,由分工会牵头的大会筹备机构,负责大会具体筹备工作。
(二)召开教代会的院(系)首届或换届时,制定会议代表名额分配、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组划分、提案征集等方案。安排民主评干时,制定民主评干方案。
(三)确定会议议题。院(系)行政和教职工(代表)都可以提出教代会议题的意见。大会筹备机构将议题内容整理、审议后,与院长(系主任)协商,然后,提请党总支讨论,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四)凡需要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至少于会前20天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再交分工会。
(五)拟定大会日程、议程。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
(六)制订会议经费预算(由行政开支)。做好其它会务准备工作。
(七)分工会向党总支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情况,由党总支发出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
三、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院(系)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一)教职工不足50人的院(系)召开教职工大会,全体教职工参加。
(二)召开教代会的院(系)由分工会制定选举教职工代表方案,征求行政意见后,报党总支审定。方案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
(三)代表名额。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教职工在50至100人的,代表名额不低于30%;教职工在101至200人的,代表名额为25%一30%;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80%以上。
(四)代表的产生。以工会小组为单位,采取无记名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过半数同意。
(五)由院(系)分工会委员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存档,并公布代表名单。
(六)学校教代会代表、院(系)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工会小组,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如会议需要,可邀请有影响的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七)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其代表资格自行消除;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代表因各种原因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八)因各种原因造成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由所缺单位进行补选。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无论是召开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都应该组织大会提案。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就本单位改革发展、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资奖金分配、生活福利、教师队伍建设等提出的议案。
(一)提案征集
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院(系)分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提案,填写提案表交院(系)分工会i提案应当一事一案,一人提出后,一般须有两人以上附议。
(二)提案的审查、立案。
1.分工会对提案进行整理登记,并审查立案。凡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又属于本单位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并具有实际价值或者作用的提案都应立案。
2.纯属个别人的问题,或一般性事务,一般不予立案。
3.对有争议的提案,可提交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确定是否立案。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重大提案应列为大会议题。
4.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答复提案人。
(三)提案的办理
分工会将提案处理表送交院长(系主任),院长(系主任)召开有关会议,逐条落实并答复提案人,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四)提案的检查与反馈
分工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向提案人反馈并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一)大会主席团成员的产生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由分工会同行政协商后,报党总支审查。主席团由单位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主席团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通过。根据需要可以设大会秘书长。秘书长一般由分工会负责人担任。
(二)主席团职责
1.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2.主持会议。
3.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4.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5.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重要问题。
大会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分工会主持。全体教职工(代表)参加。
1.分工会报告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2.通过分工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3.通过大会议程和议题;
4.民主评议干部时,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5.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6.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7.通过专门工作小组组成方案。
8.党、政领导讲话。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议程
主要包括(根据会议需要舍取):
1.由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教职工(代表)人数,超过教职工(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2.宣布大会议程。
3.由院长(系主任)作工作报告。
4.由行政有关负责人作院(系)财务工作报告和其它专题议案的报告。
5.由分工会作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处理和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情况的报告。
6.由分工会主席就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7.以代表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和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审议。各代表组组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8.主席团在听取各代表组的意见后,经统一认识,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9.大会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
10.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评议干部。
11.大会总结。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决议、决定由大会主席团起草草案,交各代表组讨论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然后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逐一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分举手和投票两种,表决须经应到会教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不能搞会外投票。
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没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如执行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必须由院(系)行政向分工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召开院(系)党政工联席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相关密切的I可题,应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对修改内容进行表决,作出新的决议、决定。
院(系)行政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主要执行者,院(系)分工会是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者,并负责在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汇报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
民主评议干部在院(系)党总支的领导和党委组织部指导下进行。并由分工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制定评干方案,组织实施。
(一)评议对象。重点是院(系)行政领导干部,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二)评议内容 ·
主要是干部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具体内容在评干方案中确定。
(三)评议方式
主要有口头评议和书面评议两种。 、
四)评议的主要程序
1.宣传发动。宣传民主评干的意义,要求代表实事求是地全面看待干部,既肯定成绩,又善意指出缺点问题。要求受评干部虚心听取教职工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干部述职。受评干部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述职报告。
3.民主评议。按评干方案开展评议。
4.归纳整理。填写“民主评干综合意见表”。
5.评议意见与受评干部见面、受评干部在综合表上签署本人意见。
6.提出奖惩建议,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民主评干可以与学校党委考察干部工作结合进行,也可以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单独进行。
十、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
根据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和工作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成立必要的专门工作小组,代表教职工参加院(系)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业务。
专门工作小组一般以3—5人为宜。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可先由工会提名,与行政协商,报党总支认可,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一般由分工会负责人担任,也可以曲教职工(代表)担任,院(系)行政负责人不宜担任。专门工作小组职责行使至下届专门小组产生为止。
十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文书档案
凡涉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各类文书资料都应按先后顺序由院(系)分工会建档备查。
十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结合
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院(系),都应该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届期可以一致,代表组、主席团可以合一。文书资料分别立卷存档,不能混装在一起。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