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吉首大学,为公办的省属综合性大学,上级主管部门是湖南省教育厅,学校代码:10531,始建于1958年,注册地为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南路120号。
第三条 学校具有硕士和学士学位授予权,培养包括硕士、普通本科、专科和成人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招收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专科学生和成人教育学生。学生完成学业毕业后,颁发吉首大学相关学历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吉首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及各省、市、区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2、开展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3、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分省、分专业编制招生计划;
4、确定本校招生章程及录取方案,认真落实和完成学校的招生计划;
5、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6、配合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配合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五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及各省、市、区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依照有关规定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七条 录取时,按照专业清、志愿清的原则,一般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分数级差。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文化和专业成绩达到各省、市、区规定的分数线后,以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八条 特殊专业对考生的成绩和身体要求,按当年的《招生简章》执行。舞蹈学专业身高要求为:女生158CM以上,男生170CM以上。
第九条 往届生录取依照各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所有专业均按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在校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原则
第十二条 按照湖南省物价部门审核标准收取,其他专业收费标准可参照2012年新生收费标准(见吉首大学财务处网站),如有变动,均按照湖南省物价部门审核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学生的住宿费,根据住宿的条件依据物价部门审核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学生奖学金、贷款金及专项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宣传信息。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吉首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
吉首大学招生办公室
通信地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南路120号
邮政编码:416000
联系电话:0743-8564141
传真:0743-8563838
吉首大学外国语学院办公室
联系电话:0744-8202123
传真:0744-8202123
网址:www.jsu.edu.cn
E-mail:zjc@js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