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随着内地各高校新疆籍学生招生规模的扩大,新疆少数民族贫困群体不断增加,为帮助这一群体的顺利完成学业,国家特设立“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困难学生专项资助”。为贯彻党与国家的民族政策,现将本年度的工作布置如下:
一、经费来源
经费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内地高校实际注册在读的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数按年度核发,拨付标准:582元/生.年;其中5%为学校统筹管理使用,95%用于学生直接补助(发放后如有小部分余额,将纳入提留的5%专项统筹使用)。
二、资助对象及基本条件
资助对象为
我校注册在读的新疆少数民族本科学生(预科学生由预科学院单独评比);
资助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认真,积极要求上进;
4.团结友爱,与各族学生相处融洽;
5.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
①留级者;
②受到警告(含)以上纪律处分者;
③补考后尚有一门(含)以上不及格现象者;
④为企事业单位定向或委培学生者;
三、资助等级及要求
资助等级分为三等,具体如下:
(一)一等资助申请条件: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4.家庭由于主要成员丧失劳动力、或有残疾、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多人读书;造成家庭不堪重负,十分困难;
(二)二等资助申请条件:
1.家庭无固定收入,为城市、农村、牧区的低保户,家庭经济窘迫;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各项活动和竞赛,个人获得校级以上的表彰者;
3.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在上一学年获得过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奖以上者;
(三)三等资助申请条件:
符合资助基本条件都可申请。
四、考评时段
各学院对学生在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学习、生活及综合表现等进行考核评比。
五、考评程序
1.各学院在2016年4月10日前进行院内评比(学生考评时间为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并将初评结果(不是最终等次)于4月15日前上报到学工部少数民族学生事务办公室(创业园225室)。
2.学生资助中心和少数民族学生事务办公室综合审核全校初评人员,并确定学生最终的等次,公示无异议后下文。
3.上报新疆内学办备案。
六、上报材料
1.学院统一填写《吉首大学新疆少数民族学生专项资助信息汇总表》1份(电子档及纸质档都要交,电子档发到祖力老师邮箱:754478419@qq.com);
2.申请学生《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专项助学金申请审批表》1份(只交纸质);
3.无评比资格学生名单及说明 1份(只交纸质)。
七、评审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