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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组织学生学习刑法修正案有关考试舞弊部分的最新规定

时间:2015-10-27 作者: 点击:[]

本网讯(通讯员 吴帆 贺慕华)1126日,我院在3218教室组织各班级学生干部、团总支学生会成员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有关考试舞弊部分的最新规定,出席本次例会的老师有学院党委副书记谈宗凡老师,院学工办主任刘炼老师、郑惠杰老师

刘炼老师和参会的学生逐条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内容,并以纸质的形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内容发放到每个班级,要求班长召开班会,认真学习。谈宗凡老师进一步强调,学生干部要以身作则,增强纪律意识、法制意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学习内容如下:

 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次会议把讯息传达到各年级各班,加强了对学生考试方面的教育,提高学生对于各种考试作弊行为后果的警醒意识,对于学生的长远发展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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