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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学外国语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6-04-21 作者: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提高教师参与学术交流活动效率,更好的发挥学术交流对促进学院学科建设、科研工作的积极作用,营造良好的学术生态,加快学术团队建设,促进我院学术交流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根据《吉首大学学术交流活动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吉大发[2013]24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的学术交流活动系: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含校内举办的国际性与全国性、区域性会议。

第二条 学院鼓励教师以团体或个人名义参加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注册的各类学术组织;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国内外召开的与我院学科建设相关的各类学术会议。

第三条 学院设立学科建设与科研管理办公室(简称科研办),负责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的统筹管理。科研办由分管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归口管理,定期向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汇报工作。

第四条 学院以尊重学术自由,规范学术管理为原则,教师参与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施行报批制。

(1)         参与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注册的各类学术组织,并任职的,由教师个人报学院备案,并提供相关入会材料复印件;

(2)         参加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由教师至少一个月前向学院提交《吉首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申报表》,经学院审核推荐后,报学校社科处审批。

学院教师申请学院或学校资助的学术会议,应持会议通知(或邀请函)、会议论文宣读通知、参会论文或论文入选通知复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第五条 学院为教师参与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对学院学科发展有利的学术交流活动,为参与教师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经费支持。

(1)         对于符合学院、学校要求的,有参会论文的校外学术交流申请,积极推荐学校社科处,争取经费支持。

(2)  对于无参会论文,属于为拓展研究方向,而开展的调研性校外学术交流申请,学院酌情给予支持。补助标准参照《吉首大学学术交流活动及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学院鼓励教师利用个人科研经费参与各级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 学院教师外出参与学术交流,经学院、学校审批同意后,按照《吉首大学劳动纪律管理暂行办法(2014 11 月修订)》、《吉首大学关于调()课的管理规定》办理请假和调停课手续,返校后及时销假。

第七条 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后,须向学院或适当范围内汇报学术会议的收获及学术交流情况,并向社科处提交《吉首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登记表》,对学术活动进行综述性汇报。

第八条 由学校或学院资助的学术交流活动,按照学校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执行报账手续。

第九条 学院教师参与校内举办的大型学术活动(国际、国内、区域会议),学院提供活动参与时间保障,不予经费资助。

第十条 学校、学院每年每人学术交流活动资助不超过 2次,超额参与的学术交流费用由申请人自筹解决,特殊情况由学院科研办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学院校级、院级科研平台的学术交流活动,教师自行申报,由学院统筹,学术交流费用从平台建设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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