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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管理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3-06-13 作者: 点击:[]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升我省高校科研管理水平,规范教师科研行为,促进高校科技事业科学健康发展,结合《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科研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科研管理水平
1、强化学校主体责任。学校是科研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科研工作的统筹;学校学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在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校(院)长要认真履行法人代表职责,对学校科研活动承担管理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涵盖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的分级管理体制,扭转科研项目管理“重争取、轻管理”的倾向,完善学校科研活动各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学校要明确科研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将所有科研项目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2、强化院系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要明确学院、系、所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以下简称院系)以及学校相关部门对本校科研活动的监管权责,形成“统一领导、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要加强对教师科研工作的服务、指导、管理、监督,建立科研项目和科研财务管理制度,并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大科研项目执行、科研经费使用、教师科研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院系要对本单位的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加强指导和监督。学校科研机构和学术团队要加强自身管理,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体制。
3、规范项目负责人的权责。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和科研经费使用的规范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与检查。
二、加强全过程管理,保障科研任务顺利实施
4、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学校应面向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综合考虑申请人和研究团队科研项目执行能力,在组织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择优遴选、推荐高水平的项目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院系及有关部门要指导和协助教师科学规范地做好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合同(协议)等编制和签订工作,确保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合规性以及研究内容的合法性;学校教师、团队申报项目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自身研究力量,对申报项目的各项信息作真实陈述。
5、严格合作(外协)项目的审核。学校应结合项目研究任务目标的需要,强化对合作(协议)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的审核,着重对纵向项目的合作(外协)单位资质、履行合作(协议)任务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把关,杜绝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项目负责人要申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严禁利用科研项目和国有资产为参与项目的个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国家和社会资源。
6、加强项目研究过程的监管。学校要强化项目实施监控机制,切实加强科研项目中期管理,建立相应的中期检查制度,准确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督促教师按要求完成各项研究内容,及时发现和解决研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纵向项目的计划任务,对于确需变更的,学校要组织专家论证,并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对擅自变更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和项目负责人要承担相应责任。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和完善科研项目与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
7、严格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学校要将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校财务部门和院系要指导科研项目申请人编制好项目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要建立预算评审制度,由学校组织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对本校拟申报的财政资金支持的相关科研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需要购置资产的,首先应综合考虑学校现有资源的共享,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编制预算;涉及外拨经费的,必须充分论证并严格审核。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预算审核建议调整预算编制。规范预算执行,对于纵向项目,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经费预算;对于横向项目,应按照合同规定执行经费预算。学校应制定相应规定,合理确定劳务等费用的比例,完善已立项项目的配套政策,制定配套经费和结余经费的使用办法。学校要完善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制度,严格票据审核,杜绝虚假票据;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依据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通过银行卡发放;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须按照规定支付。
8、做好项目结题和归档管理。学校要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期完成结题工作。对纵向项目要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进行结题,防止同一科研成果在不同项目验收中重复使用。对横向项目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题。对未能通过结题的项目,学校要加大督促与监管力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学校要重视科研项目的资料积累与归档管理工作,按规定对各类档案资料(包括项目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等)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科研项目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科研项目形成的各类资料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遵守国家相关保密制度、维护知识产权和保障委托人权益的前提下,建立公共查询机制,实现资源共享。
三、完善服务体系,提升科研服务能力
9、提供项目全过程指导服务。建立形成涵盖立项申报、项目实施、预算执行、结题验收、成果保护及推广应用的全方位科研咨询服务体系;指导教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科研活动,依照预算合理使用经费,确保科研项目顺利实施;逐步建立和完善科研管理分级、分类的常态化宣传培训制度,使教师熟悉掌握科研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10、加强科研管理和服务队伍建设。学校要强化科研管理队伍建设,形成结构和规模合理、专职与辅助相结合的专业化、高素质的科研管理和服务队伍。院系及科研团队可以根据科研任务和实际需要,设立专职的科研服务岗位,配合项目负责人开展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聘用科研秘书,协助完成项目执行中的相关工作。加强对科研服务人员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提升科研管理队伍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11、提高科研项目管理信息化水平。建立项目信息备案制度,整合现有的科研管理系统,建立全面涵盖科研项目管理相关的项目、人员、设备、经费等信息的管理和共享机制,注重完善学校信息库的建设,实现校内科研项目实施过程及科研成果的动态监管,提高科研项目管理效率,方便科研和管理服务人员及时了解科研项目的动态信息。
12、注重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学校要尊重成果完成人的贡献,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科研项目成果的保护、转化、应用及申报知识产权。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科研合同的约定确定。学校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等信息登记制度,保障学校和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13、发挥科研成果的科学普及功能。学校要引导教师树立科研项目成果服务社会意识,积极创造条件,扩大科研项目成果效益,大力推进学校相关科研资源向全社会开放和共享,鼓励教师积极面向社会和学生开展科学普及与宣传教育活动,为培养学生科学精神、提升全社会科学素养做出贡献。
四、优化科研考核监督,促进科研工作健康发展
14、创新考核评价体系。推行分类评价和开放评价的成果评价机制,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项目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调动教师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要建立以高水平成果、高层次人才为导向的科研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科研绩效档案,并将其作为教师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对科研管理服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将科研项目管理和科研经费使用等纳入考核范围。建立有效奖惩制度,对于管理成效好、经费管理规范、使用效益高的科研团队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在项目申报或经费分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对于项目执行不力、出现违规行为的团队和个人,给予相应的惩处。
15、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逐步建立项目基本信息和绩效、专家评审论证结果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公开、公示制度,接受公众监督。建立非涉密项目信息公开和回访制度,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组人员构成、协作单位及人员组成、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经费支出、外拨经费、资产购置等情况。探索建立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明细、报销票据分级公开制度,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16、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学校要将维护科研诚信、弘扬科学道德作为重要职责,切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完善科研诚信相关的科研管理制度,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科研诚信体系,建立教师科研诚信档案,及时准确记录教师科研行为,将科研廉洁情况纳入对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教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有效遏制科研不端行为。
17、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机制,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要大力惩治违纪违法行为,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因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发生教师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管理人员的责任。
各学校应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和细则,切实将科研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湖南省教育厅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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