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对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规范了工作程序,建立了工作责任制。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与防止“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等制度利器一道,串起了严密的选人用人“制度链条”。
具体条例(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领导干部有哪些行为,其岗位就要被调整?一起来看看吧~
原文链接
第八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及时改正,即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目前存在问题:领导干部“上去易,下来难”
1962年邓小平同志在《执政党的干部问题》一文中曾提及,“多少年来,我们对干部就是包下来,能上不能下,现在看来,副作用很大”。长期以来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干部“能上能下”问题,其重点和难点在于解决“能下”的问题。造成领导干部“上去易,下来难”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 社会舆论对领导干部“下来”存在刻板印象和思维定势。
当前的社会认识、领导干部个人和家庭很多都把职位的提升作为衡量事业成败的标准。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这种不健康的政治生态至今仍然深深扎根在社会的文化土壤中。宦海浮沉、仕途升降历来就是衡量人生价值的重要标尺,以官位、权力为价值取向的扭曲价值观念长期存在。
二:让领导干部“下来”还缺乏科学完善的制度机制。
2013年12月由中共中央重新修订并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就明确列举了干部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六种情形。但“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龄”的选人用人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年富力强的干部还是被压在“玻璃天花板”之下,或者是把“一张椅子”坐穿,而有些已经坐上领导位置的干部则有“理所当然”的感受,即使不适应该岗位,只要不犯大错,则相安无事,毫无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组织人事部门让干部“下来”尚缺乏“狠心”。
通过对组织人事调整的相关现象进行研究,美国管理学家劳伦斯·彼得得出的结论被称为“彼得原理”,其核心观点认为:在层级组织里,每个人都会晋升到自己不能胜任的层级,而且每个岗位最终也是由不能胜任之人占据。要突破“彼得原理”现象怪圈,难点是“能下”,这取决于对那些懒官庸吏的调整与对待。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好人主义思想也使干部“上去容易下来难”。好人主义就是变相的“为官不为”,名义上是保护干部,实际上纵容了“在其位不谋其政”的懒官庸官。
四:“下来”干部后顾之忧的问题尚待解决。
被调整下来的领导干部很多会存在抵触、抱怨等消极情绪,无论被安排在什么级别的岗位上,都会影响到正常工作的开展和干部队伍的聚合力,部分 “下来”干部还存在养家糊口等生计上的忧虑。这就导致可能“下来”干部总想着做表面文章,掩饰自身无法胜任该岗位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