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全面实施精准资助,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高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我院在籍、在读的全日制本专预科学生。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 认定机构
(一)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二)每个班级(或年级、专业)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对认定对象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情况作为认定工作的重要依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为班级(或年级、专业)总人数的20%左右。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中的学生代表由班级民主推选产生,学生代表不能是被评议对象。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和评议小组的成员名单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接受老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的监督。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学生虽具有学籍但已辍学、休学、入伍等的学生,在辍学、入伍、休学期间暂停申请资格。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是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是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四)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是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是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情况;
(六)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生户籍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物价水平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八条 突出保障重点群体。
重点保障群体要给予较高档次资助,建议认定为特别困难
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要重点予以保障,结合实际给予较高档次(标准)资助。
第九条 重点关注学生纳入保障群体,建议认定为困难
对防止返贫动态监测中“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家庭的学生要予以关注,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纳入资助保障范围。
在教育部下发名单中的学生不要出示其它证明材料,直接可认定为特别困难或者困难家庭学生。如果学生不在下发的名单内,但能提供佐证材料,班级可按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第十条 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不困难
(一)家庭成员(以常住人口为准)有财政供养人员原则上不得纳入贫困户。
(二)父母均具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或收入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十三条 在认定工作中要维护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满后,应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老师、学生及其监护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或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复核申请,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复核申请所反映的情况属实,认定工作组应及时做出调整或改正。
第十五条 认定工作要求及纪律
(一)如需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等情况予以公示,应且只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
(二)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同时禁止班级、学院组织类似“哭穷会”,“选穷会”等在评议过程出现任何伤害申请学生自尊和隐私等行为。
(三)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得学生本人的同意。
(四)尽量采取隐性的方式,避免大张旗鼓的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第十六条各班请于9月29日12:00前将认定材料纸质档交至学工办
纸质档需包含以下材料:各班申请人的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自愿);非家庭经济贫困学生确认书;班级认定工作责任书(三处签名),评定结果统计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